摘要
在审查批捕阶段推行刑事调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议,但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刑事调解案件范围必须严格限定,由于目前的刑事调解尚处在摸索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的规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且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应加快刑事调解的立法进程,引入第三方作为调解人参与刑事调解案件,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出处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S2期65-67,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