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以王某某案为切入点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我国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由于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之立法术语不精确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不统一而导致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在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均存有颇多争议。基于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抢劫罪的罪质相同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之考量,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
作者 高雪雷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S1期82-84,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8

共引文献2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