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定罪量刑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也即是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即使行为的危害性很大,也不能对其定罪处罚。定罪处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治精神。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真切地感受到该原则的局限、缺陷,必须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充、补救,以维护刑法本质的尊严。本文旨在揭示现实中没有无缺陷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例外。并为解决该原则存在的局限性寻找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1年第S2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