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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算阶段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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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救济机关的主要观点,认为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履行竭尽内部救济原则后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建议建立将清算组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救济机关的制度,以期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理论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衔接。
作者 杨波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1年第S4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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