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习惯法究竟有什么价值?如何处理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民族习惯法独有的实质合理性的价值评价标准使得其不同于国家法,其对秩序的追求以及借助分散的个人知识、传统、社会习惯克服了它作为一个个人行为的集合体以及局限性、片面性以及部分的形式非理性,从而达到国家法所不能达到的目标。对于民族村寨而言,地区的和谐和有序就是最大的效果。而习惯法秩序并不单单由习惯法规则构成,还包括行为、态度、意见、价值倾向等等,习惯法共同体成员实际遵守的规则与表达出来的规则并不是严格的对应关系,前者在数量上往往要大于后者。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S2期147-149,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凯里学院2010年重大课题“中国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基础研究——以黔东南苗族理词为研究视角”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