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产业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涉及到的相关主体较多,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人和基金本身,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应纳税种的纳税主体也较为复杂。本文借用民法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概念,从纳税主体资格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S1期19-21,共3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