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5条对解决律师的"调查取证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律师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时,比如:律师调查取证权新旧法规定的不一致及其解决、其调查取证权是否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及其具体权利无法实现时应当如何救济等问题,在新律师法的框架下,应该怎样理解与处理,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索。本文以新律师法第35条为视角,结合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问题做出分析,展开论述。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S1期109-112,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