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被告型第三人无法保全其诉讼权利,不符合处分权主义,也使诉的结构陷于混乱,而英美法系的引入诉讼制度(第三方当事人程序)正好解决了这一弊端,可为我国借鉴。在设计我国的引入诉讼制度时,可实施有限度的牵连管辖;引入诉讼的提出期限可界定在主诉举证期限届满之时;提出引入诉讼须符合派生或次位责任要件;主诉原告对第三方被告直接提出请求的,应受制于主诉的诉讼标的;在将来给付之诉中,第三方被告的民事责任应以附条件判决的形式确定;第三方被告可以越过被告,对原告享有直接答辩权。
出处
《东方法学》
2010年第3期44-53,共10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