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资并购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为了降低可能构成垄断或恶意的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包括外资并购在内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但由于现行《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定过于弹性和原则,反垄断审查中对于甄别违法行为的界限和标准的不确定,导致我国《反垄断法》确定性缺失。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何为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如何计算?经营者集中所产生的影响如何推定?对此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使得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后果缺乏明确及合理的预期,必然会对依据模糊而弹性的法律所得出的法律结果产生当然性质疑。如何化解这一矛盾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重要课题。
出处
《东方法学》
2010年第3期96-108,共13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