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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用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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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用法"与公民守法、知法等概念有着质的区别,它能够使法回归于社会,改变政府的法治角色,提升公众的法治认同度,使法由支流变为主流。"公民用法"意味着一国法治进入了相对较高层面,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升华或拓展;也意味着公民与法进入了一种新的关系形式。然而,在我国法治系统中"公民用法"还是一个盲区,具体表现为:强调了执法机关的用法行为,疏忽了公民的用法行为;强调了公民的守法意识,疏漏了公民的用法意识;强调了法治的社会化,疏漏了法治的个体化;强调了国家治理的进路,疏漏了公民自治的进路等。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塑造公民后现代法律意识,确认公民对法的选择权,提高公民对立法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承认公民作为法治主体的身份,政府应当转化法治主动者的角色。
作者 关保英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2010年第5期8-29,共22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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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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