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侦组制度的前身是2000年7月1日成立的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2006年2月3日"法院组织法"修订后,特侦组正式成为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侦办"政府"高官的贪渎犯罪、重大选举违规案以及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设置特侦组的目的,一是因应犯罪形势新发展,组建高层次的专业化侦查机构,以打击组织化、企业化、复杂化的结构性重大犯罪;二是打破辖区和审级的限制,同时以"最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特侦组办案的独立性;三是发挥团队办案的优势提升侦查品质,克服检察官独任办案、单打独斗的传统办案方式的弊端,同时在新、老检察官之间实现经验传承。但是,对于目前"蓝"、"绿"阵营分明,政治角力激烈的台湾社会来说,特侦组要独立并公正地实现对上述案件的追诉、查办,似乎并不容易,因而其在台湾地区未来的走向也并不明确。
出处
《东方法学》
2010年第5期63-83,共21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