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生产组织方式,股权转让是股东实现现实财产价值的重要途径。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东在行使某些权利时受到限制,但仍享有转让股份的权利,股权转让合同也并不因股东出资瑕疵而无效。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如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该合同即为有效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瑕疵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1期77-79,共3页
Journal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