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债务加入的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上不甚重视。实践中更是与第三人替代履行、免责的债务承担、担保等类似制度混淆难辨。债务加入后,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人得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在原债务上的担保继续存在。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性质上应属不真正连带关系。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1期96-10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