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当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根据不同的诉讼参加目的,公司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还会出现反诉等程序问题,在确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也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程序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1期101-104,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