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法概念应当为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或团体法,而其外延——社会法规范体系应当由立法规范、政府公共行政规范和民间自治规范三个层次组成。政府公共行政采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实施时应当属于社会法规范,而民间自治规范应当包括非政府组织内部规范和个人之间的互制与惩罚规范两部分。社会法之提出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为了对新出现的立法进行理论归类;其二,针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这一公法和私法所缺失的课题而提供思路。这种发展趋势与社会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是相吻合的。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1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