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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法学要言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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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法的功能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组织管理类法、惩戒类法与激励类法。激励性法律规范出现在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规范中,是客观存在的。对人的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统称为激励法。激励法具有法律功能的激励性、社会成员的认同性、形式上的激励契约性三大特性。按不同标准,激励法可以有多种分类。激励法除了遵循法定性、违法无效、公平性、程序正当性、诚实信用的法定准则外,还具有自己的一些原则,如信赖保护、激励适时、激励适当等原则。在所有类型的法律中,激励法的双向运行是阻力最小、见效最易而可行性最大的。
作者 倪正茂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1期3-17,共15页 Ori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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