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对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部门和地方对该制度的建立也已作出了一些探索和推广。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定期清理工作的规律性研究却难得一见。美国联邦规章定期审查制度已有近三十年发展历史,但由于法律概念界定模糊、公众参与机制缺失、监督执行无力等原因,实施状况不甚理想。借鉴其经验和教训,我国规章定期清理周期应以五年为佳,清理范围应覆盖全部规章,并应在立法予以固化定期清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规章定期清理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未经定期清理规章无效制度。
出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3期152-160,共9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