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属于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极易引发刑事错案。"公检法"甚至就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司法机关的代称,甚至在一些媒体或者官方文件中也会经常出现类似字眼。
出处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1期167-170,共4页
Th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