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诉讼行为瑕疵是否应当给予救济以及应当如何给予救济相关理论问题的梳理与阐释,已经为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瑕疵救济问题的探讨搭建了理论的平台。正是因为诉讼行为瑕疵可以获得救济,所以,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当然也可以获得应有之救济。对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给予救济的正当性就在于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如果不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契约给予救济,就会损害程序的正当性,并因此而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即诉讼虽然应强调程序的实效性,但这一实效性的实现并不能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
出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4期46-53,共8页
Oriental Law
基金
笔者主持的司法部中青年项目<民事诉讼契约研究>(批准号:07SFB3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