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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柜员机刑法意义新探——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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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刑法理论用"机器"定位自动柜员机的角色显得过于粗泛,造成了理论上的矛盾和司法实践中诸多的尴尬。认识柜员机的刑法意义,应区分"静态下的柜员机"和"动态下的柜员机"之间的差别,方可以理清柜员机"交易行为有效性"的权利来源,而不违背"物无人格性"这一基本理论。引入"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来定位自动柜员机,既不违背刑法的基本理论,又凸显柜员机的交易特性与其背后银行的角色作用,合理地证明最高检司法解释所指情形的成立。同时用"电子代理人"的理论,也可以进行合理的归责,既合乎刑罚的谦抑精神,又可更为有效地防止针对自动柜员机犯罪的发生。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4期71-78,共8页 Oriental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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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1999,17(4):50-56. 被引量:26
  • 3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5,23(3):72-82. 被引量:131
  • 4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出现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
  • 5钱欣:“全国首例自制信用卡盗款70余万元巨案告破,电脑奇才曾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载《楚天都市报》1999年1月10日。
  • 6“消费者发生信用卡诈欺,网上商家倒霉”,载http://www.e21times.com/2000年10月13日。
  • 7See Title 18,section 1029 of United State Code.
  • 8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开放性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寻求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建立适应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一部分“刑事实体法”包括12个条款(从第2条至第13条),规定了网络犯罪及其相关的刑事条款。该部分首先把网络犯罪分为4类9种犯罪,然后规定了附属犯罪如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以上犯罪的处罚,该部分的目标是通过缔约国一致认同的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来消除缔约国之间法律上的冲突,促进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经验的交流和国际合作发展,增强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的力量。但《公约》并没有完整、明确地规定网络犯罪的罪状,只是建立了犯罪的基本模型、缔约国可以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同样,《公约》规定的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也只规定了指导性模型。
  • 9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7~90.
  • 10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7.

同被引文献115

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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