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伊朗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仅存在着法律与教义的碰撞,而且存在着逊尼派和什叶派两大主要教派认识上的分歧。但无论如何,恐怖分子的行为,诸如公共场所的爆炸和在大街上谋杀平民,根据伊斯兰教观念,这些行为完全不具合理性,而且那些用无辜者的鲜血染红他们手的肆无忌惮的重罪之人,除了受到真主的谴责外,一无所获。只要我们努力留守在伊斯兰教思想领域内,受一些极端伊斯兰教团体中的狂热者鼓动的自杀式袭击就不可能合理化,也不具有宗教的正当性,无论是什么信仰或者学术理论都会有如此的认识。
出处
《东方法学》
2008年第5期127-139,共13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