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较中国传统语境下"法"的本义与法的现代含义后,可以发现在今天的语境下研究中国法律史应包括如下范畴:(1)由皇帝制定或以皇帝名义所颁布的律、令、敕、诏、制等;(2)国家所认可的地方官吏所作出的判决及据以作出判决的依据;(3)国家没有规定也未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但在生活中为人们所遵循的"习惯"。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对判决及习惯的研究,但对律之外的令、敕、诏、制等的研究不够,需要我们从大量史料中去发掘与整理并给予更多关注。
出处
《东方法学》
2008年第4期153-160,共8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T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