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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本位主义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树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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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侧重令行禁止、定纷止争的实体合法性,把程序法仅视为实现实体法的一项工具。由于程序正义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相左,加上司法实践中繁重的办案任务,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被人们所忽视。树立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对当今的中国司法改革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作者 徐晓红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7年第S1期45-46,共2页 Social Scien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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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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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26以下.
  • 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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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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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FTos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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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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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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