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是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约束机制,在不同的基金法律框架下,基金持有人的诉权行使方式和基础是不同的,契约型基金持有人以其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撤销权享有相对的便利。由于持有人势单力薄,取证困难,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诸多制约。本文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探讨,对我国基金持有人诉讼的关键制约因素提出改进建议。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S2期95-97,共3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