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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手机短信 不能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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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0年4月7日,马某某急需用钱,便打电话给魏某某,向他借款4.9万元,并发短信告诉魏某某他的银行卡号。魏某某按照被告给的银行卡号给被告打款4.9万元,后魏某某多次向马某某催要借款,因马某某不在本地,无奈,魏某某让马某某以短信的方式出具借条。
作者 耿辛坪
出处 《当代兵团》 2013年第2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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