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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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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 经研究, 决定 将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6 ( 卫生部第19 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9年第5期31-31,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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