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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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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 经研究, 将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总投资在50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9年第5期46-46,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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