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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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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等3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一、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7]第A-001号)。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8年第4期1-1,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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