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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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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年起, 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6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 可以申请获得大陆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8年第5期24-25,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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