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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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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3年第1期9-9,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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