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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的平衡性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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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首次在个人权利自由和社会利益之间达成了一种平衡,其法理学基础是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潘德克顿体系的设置和法律行为的非定义化规定为这种平衡提供了体系上的保证,这种平衡仍然为现代社会所需要。
作者 左平良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2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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