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主,毫无疑问应该是立法程序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但它不是惟一的因素,效率同样也是立法程序所追求的目标。事实上,许多立法行为或程序要素的设置并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却关系着资源利用和配置的优化,因而需要以效率的标准加以衡量。程序效率价值不仅可以用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整个立法程序制度优劣的指标,也可以用来对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进行定量分析。通过降低经济成本总量,实现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提高程序效率的基本模式。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5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