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通过创作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许可出版单位或报社、杂志社使用是其权利,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是否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投寄的必须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稿件;第二,必须同时或第一次投稿答复期限届满前将同一稿件多刊投寄;第三,必须将同一作品交付两个以上报刊使用。一稿多投引起一稿多用时,作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投稿为专有许可授权转让,所以仅能将其作品使用权许可某一报社或杂志社,从而获得一次报酬,如同时再许可他刊使用,即属无效民事行为,其所得报酬应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报社、杂志社造成其他损失的。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2期96-99,共4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