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组织法(试行)》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然而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民权利并没有完全得到切实的实现。本文从权利实现主体角度出发,探讨了村民权利虚化的基本特征,即被动性、依赖性和不平等性;透视了村民自治中村民权利虚化的原因,即小农主导型经济——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不足、伦理主导型法律——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欠缺、宗族主导型组织——权利实现的机构载体软弱。笔者最后提出村民权利实现的对策,即发展商品经济、加强法治建设和完善组织体制。
出处
《中国农村观察》
1999年第3期49-55,共7页
China Rural Surv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