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公民人身权受到侵害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等几部法律规范中都有说明,但仅限于实际损害赔偿,或者出现死亡、残疾的情形才予适当精神补偿.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远远不能覆盖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伤害案件,致使对某些加害人的惩罚如隔靴骚痒,而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巨大痛苦却无法得以抚慰,使法律惩恶的威力大打折扣.所以,应加快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使之更加完善、具体,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1999年第1期47-48,共2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