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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公司集团重组中,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此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此项再投资。
出处 《中国经贸画报》 2000年第6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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