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国有”和“非国有”性质决定了政府在这两类企业面前的身份是有区别的。对于“非国有企业”,政府只能从外部依法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政府决不能只从外部对其进行管理,政府其实完全可以(也应该)介入国有企业内部,间接地(在特殊情况下则必须直接地)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只能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入手。所有制改革或者说政府将国有资本从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来,是我国“国有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根本途径。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2000年第S2期49-52,共4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