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首先通过对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把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抽象行政行为之外,从而界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督机制由于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复议监督而形成的监督不力以及由于这种监督不力造成的种种违法现象,指出了强化监督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强化监督的具体措施——司法审查和复议监督,并分析了其可行性。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1999年第5期61-63,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