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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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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1〕(P77) 而禁治产人制度又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是: 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而意思能力有欠缺的人, 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宣告而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禁治产人制度, 存在欠缺和不足。因此,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李建华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6期15-20,共6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罗玉珍等.民事主体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 2(美)斯坦(Stein,P.),(美)香德(Shand,J.)著,王献平.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1990.
  • 3(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著,邓正来,姬敬武.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同被引文献160

引证文献22

二级引证文献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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