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包括《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呈“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证据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S1期20-21,共2页
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