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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7条抗辩之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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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进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0期32-34,共3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8

  •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
  • 4王利明:"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作者注)中止履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6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履约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68条之规定.
  •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内外有关合同规定条文对照》,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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