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立法亟待许多物权理论问题的解决,其中,最为关键的当然是所有权理论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物权立法就无法进行。根据我国国情,解决的方式应当是,尽可能以用益权制度调整解决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与市场经济自由运作之间的矛盾,无论是根据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和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现实,还是考虑到物权制度本身及其相应理论的明确完善,这都是一种重要的基本思路。物权制度中,最积极而富有生命力,对经济生活效益影响最为直接的法权是用益权,它的法律机能就在于调整解决生产资料归属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以实现有限资本或财产的最大化收益,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33-49,共17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