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是由我国的政权性质和马克思主义刑法观决定的,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的需要,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其确立的标准,一是为刑法所特有,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二是贯穿于整部刑法中,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贯彻执行刑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当注意正确理解和科学适用。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46-56,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