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人权宪章》包含三个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尽管从形式上看不是公约,但许多学者认为该宣言有习惯法的效力。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公开宣称反对《世界人权宣言》,我国也一贯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的主张。将《国际人权宪章》中规定的人权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相关比较,找出我们立法的不足,是我们良好地履行自己承诺的前提。
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1999年第5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