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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把法律的本质要求普遍化——张国华先生法制论续展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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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Ⅰ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法制这个概念正象今天的法治概念一样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那时,前辈学者们在法制的概念下讨论了在今天看来属于法治的问题。比如,今天有人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国家才有法治,封建专制国家没有法治,那时则表述为“法制”是近代的产物。张国华先生参加了这场讨论。在讨论中张先生以一个法律史学者特有的求实精神,对中外历史上法律事物发展的客观情形做了认真的考查,提出了虽不够新派但却合乎实际的观点。他认为,维护法制不仅只是资产阶级的需要,也是“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不可能没有的要求”。张先生的论述告诉我们两条基本的道理,即(1)法律本质上要求约束其调整范围内的一切人、一切活动;(2)法制(今天称为法治)是一切国家的普遍要求。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17-21,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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