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问题是困扰刑法学界的一大问题,何为行为的问题不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其它的刑法理论也便失去依托。行为问题的研究是一切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 行为,“乃人之外部态度,亦即依意思支配可能支配并具有社会意义之身体动静”。“行为的概念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现了的(自由的)意志”。也有人认为“确定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应以刑法规范为标准。”德国更有学者认为行为只有有了责任的前提以后才能称为行为。而意大利刑法学界则将行为界定为具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人的举止。对于行为的分类,外国刑法学家将行为分类为广义的行为、狭义的行为。我国有的学者也有将行为划分为多种含义的,如“最广义行为、广义行为、狭义行为”,“有意行为。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91-94,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