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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被引量: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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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的职责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这一点已是常识。但是,这通常只是从政治学或宪法的角度对法院功能所作的规范性分析和规定,是法院概念的赘述。在现实中,各国法院都由人(法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有财政预算和支出,还必然有其他办公室的工作,因此,总是会有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一般说来,这些事务性工作在各国至少有一部分是由或必须由法院自己承担,尽管由于各国的制度不同,各国法院所承担的这类工作的总量会有所不同。例如,与中国的法院相比,由于种种制度设置。
作者 苏力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36-46,共1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崔林林.外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 2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3(美)凡勃伦(ThorsteinVeblen)著,蔡受百.有闲阶级论[M]商务印书馆,1964.

同被引文献1162

引证文献105

二级引证文献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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