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探讨美国及日本之公司管治制度,并阐述这两种体制能否适用于中国。在普通法系中,英、美之公司 法较接近。英国为普通法系之渊源,其公司法亦于十七至十九世纪树立多项法则,被多国采用,包括美国。进 入二十世纪后,美国公司法迎头赶上,使该国拥有目前国际上最先进之公司市场。理论上,日本与美国的法制 完全不同,前者是大陆法系。但由于两国经济非常蓬勃,值得深入分析其公司管治制度,看看有那些地方可作 为中国借鉴。 一、美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 公司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公司的董事局对公司管理、领导的方法。此名词是八十年代中期由 英国学者R.Tricker率先著书立说,并以此作为书名。但对此概念的形成,早在六十多年前已有著作。1932 年,美国学者A.Berle和G.Means出版了一本名叫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的书,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117-123,共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