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世纪普通法土地制度的复杂性令每一位研究者忘而却步,不是深深扎根于那个传统中的人很难对它有深刻全面的了解。梅特兰曾敏锐地指出,要全面了解普通法的土地制度,必需从公和私两个方面着手。事实上,我们现在很难做到这一点,不过这并不妨碍有时我们从一两个角度去研究也会得出一些有用的结论,而返还土地之诉(real action)正是这样一个比较合适的切入点,这是因为普通法本身是一种以诉讼为中心的制度,诉讼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从诉讼形式的发展来看实体法的演变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有着某种优越性。但即使仅仅是返还土地之诉也具有令人难以置信的复杂程度,为了研究方便。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84-91,共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