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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应更名为设权行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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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行为概念名称本身所隐藏的严重瑕疵,是导致法律行为概念难解病在德国法系内的长期流行,导致违法、无效行为能否成为法律行为的无休止争论,甚至导致中国民法竟然屏弃“无效法律行为”用语的祸根。要除掉这一祸根,必须对法律行为概念加以更名。
作者 宋炳庸
机构地区 延边大学法律系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75-81,共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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